在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50华诞之际,武汉海事法院也迎来了自己建院15周年。
1984年10月1日,武汉海事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这是建国以来长江航运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成立,不仅表明我国内河有了自己的海事审判机构,也标志着长江航运走上以法治航的健康发展道路。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漫长的海岸线和纵横交错的内河水网,为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天然资源。改革开放以后,长江航运事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国轮出海,外轮进江。干支相连,江海直达。航运经济异常活跃。为适应长江航运事业的发展,及时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有效行使我国海事司法主权,1984年10月,武汉和我国的广州、上海、青岛、大连等港口城市一样成立了海事法院。建院3年,武汉海事法院就受理海事、海商纠纷案148件。与其他海事法院相比,海事审判案件居第一位。3年的审判实践还表明,长江不仅有海事案件,而且比沿海的海事案件更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和执行上难度更大。3年的审判实践,还为国家最高法院确定武汉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87年7月28日,国家最高法院发文明确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为四川省兰家沱,至江苏省浏河口的2500公里长江干线。其范围之广,为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之最。其受理的案件,可涵盖与船舶运输有关的所有行业。
长江干线长,水系水网多。往来船舶密度大,经济成分复杂。随着长江航运的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不断增加。一些远离武汉的当事人深感诉讼不便。针对这一情况,武汉海事法院从1992年以来,先后在南通、万县、南京依法设立了3个派驻法庭。驻庭人员利用地利之便,拓宽受案渠道,拓展审判领域。南通法庭所辖水域,江阔浪急,国轮、外轮进出频繁。外轮与国轮,外轮与外轮之间海事、海商纠纷比较突出。派驻法庭认真审理每一宗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以及法律的适用都严格把关,精心组织。1998年7月28日,法庭在南通市依法以120万美元的最高叫价,成功地在我国内河拍卖了外国籍船舶“马兹·曲母普”轮。参加竞买的单位有10家之多。英国阿毕升有限公司一位竞买人说,我相信中国海事审判公正,才来参加竞买。1998年,南通法庭共审结了114件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占该庭审结案件数的82.6%,成为审理涉外案件最多的法庭。全年3个派驻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450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数的70.4%。审结案件标的额6.05亿元,占全院的66%。派驻法庭成为武汉海事法院的前沿阵地,不仅有效地缓解了当事人“诉讼难”,法院“审理难”的矛盾,也有效地维护了法院海事审判专属管辖权。
1984年,长江航运实行政企分开,港航分管,港航之间的海事纠纷的解决开始有法可依。1988年6月2日,武汉海事法院对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武汉港务管理局的一起海损纠纷案的判决,宣告靠行政手段解决长江港航海事纠纷的历史一去不复返。
发生在长江的涉外案件,在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相当比重。为维护我国司法主权,该院精心审理每一宗涉外案件,创造了多个长江海事审判的纪录,在国内外均引起很大反响。
1989年8月15日,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申请,该院在镇江港对希腊亚得里亚海比雷埃夫斯油运公司所属“赛手”号滚装货轮依法执行扣押。它成为该院在长江上首次依法行使涉外司法管辖权的第一案。1999年5月1日,武汉海事法院根据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在张家港港正式将一艘扣押129天的外国货轮返还给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这艘失踪80多天,被国际海事局悬赏10万美元寻找的外轮,从中国内河回到自己主人手中。该院的这一裁决,一举创造了中国海事审判史上两个第一:第一次受理外国船舶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先予返还外籍船舶。此举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好评。世界著名保险协会劳合社现任主席马克思·泰勒先生致函武汉海事法院称:“我们相信,贵院已经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特别是中国致力于成立亚太地区海事审判中心的目标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15年来,武汉海事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4800多宗,标的额28亿元。其中1998年受理的案件数和立案标的额增长率,居全国海事法院之首。其卓有成效的审判工作,为促进长江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